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浏览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关于调整下放乡镇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的决定(岚政发〔2024〕39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9-01 17: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吕梁市司法局中共吕梁市委社会工作部中共吕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评估工作的通知》(吕司发〔2024〕26号)、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2024年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

    一、取消下放行政执法职权共计10项

    将《山西省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中的第1、19、25、26、32、36、37、42、45、46项取消下放。其中涉及自然资源局第1项、交通运输局第19项、农业农村局第25和26项、文旅局第32项、卫健局第36项、应急管理局第37项、林业局第42、45、46项,共10项职权取消下放,回归县级职能部门。

    二、保留的45项行政执法职权因法律、法规立改废等情况,需要修正的有3项。

    一是第6项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废止,应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二是第31项职权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三是第41项职权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废止,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职权名称变更为“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三、将保留的45项行政执法职权,因地制宜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下放。

    11、12项,只有东村镇、普明镇、岚城镇涉及,不适宜下放至其他乡镇。

    四、工作要求

    (一)调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后施行,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尽快与县直相关单位完成执法事项的交接。在新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公布之前乡镇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乡镇继续完成办理。

    (二)县直相关执法单位要继续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推动基层执法职权“接得住”“用得好”“有监督”。

    (三)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对于涉及跨区域执法、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新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正式施行后,《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岚政发〔2023〕1号)附件“岚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共54项)”自行失效。

    附件:1.岚县人民政府下放东村镇、普明镇、岚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共45项)

          2.岚县人民政府下放社科乡、顺会乡、界河口镇、梁家庄乡、上明乡、王狮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共43项)

    岚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链接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411270001                晋ICP备19007275号-1
    联系电话:0358—6723175               

    晋公网安备 141127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