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岚县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岚县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山西省农村房屋建设“四办法、一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岚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在原有合法来源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居民自建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东村、北村、南村、西村、坡上、高崖湾、天洼、新安、古城、东阳涧、陈家营共十一个村。
第四条凡居民申请规划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已经被县政府确定列入规划拆迁范围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移民(避灾)搬迁、传统村落保护等各类专项规划要求的。
3.影响生态环境、文物保护、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
4.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面积的。
5.四邻有土地权属争议等影响规划审批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审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标准、安全适用、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自建房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社区规划,未编制社区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涉及交通、林地、水利、消防等各类专业规划要求的,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备案。严格执行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满足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章 居民自建房标准
第六条在原房屋基础上拆旧建新的或加盖房屋的,地面以上建筑物原则不超过2层,临街临路最高不得超过3层。均须对原有建筑由建设方聘请有资质机构出具房屋基础质量检测报告和房屋结构安全意见,报住建局备案。
第七条居民建房建筑物单层层高宜为2.8—3.2m,超过3.5m须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
第八条居民建房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50%,特殊情况下(宅基地少,人口多)建筑密度不超过80%。
第九条位于主巷道的居民建房,要留足消防通道。建筑的附属设施设备(挑檐、台阶、下水管道等)等均不得超占道路红线,侵占公共空间;毗邻主要路口、节点、主干道、次干道等位置的,建(构)筑物退距应满足规划要求,一般不少于3m,其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居民建房前须就层数、层高、采光、出行等在符合《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征得相邻权利人或相关利益方的同意。
审批和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向社区(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中心城区居民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表1)
2.不动产证书(或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资质设计单位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5.房屋基础质量检测报告和房屋结构安全意见。
第十二条社区(村委)审查
1.社区(村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建房位置、层高、和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村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社区规划,未编制社区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面积、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周围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3.审查通过的,由社区负责人(村委负责人)在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东村镇人民政府复查,社区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第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局、乡镇审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城区国有土地上居民自建房的审查许可。
2.东村镇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建设依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许可,核实建房申请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资料是否齐备,对材料完备符合建房条件的,作出建设许可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建房户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审查备案
县自然资源局结合城市规划、建筑风貌等要求进行复审备案,审核通过后将审批情况推送住建局、东村镇备案。
建房规划许可依法批准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对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年未建设的,可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
1.东村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社区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中的物料堆放、围挡、建筑垃圾处理、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2.建房人是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安全建设和使用负主体责任,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建筑结构形式进行建设,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规划许可公示牌,标明许可机关、批准内容等信息,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位置、超占面积、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建筑结构和外观。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镇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3.建房人、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自建房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设计图、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负责自建房施工和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自建房验收
居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东村镇人民政府负责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验收,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镇政府自行组织人员,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实地验收,检查居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用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建房的,由镇政府责令整改。验收后,东村镇人民政府出具验收意见表(附表2),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自建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规范管理、存放有序,通过验收报备、档案健全的居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局应严格履行自然资源监管职责,负责用地审批、动态巡查、建设用地监管等工作,依法规划、确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住建局负责制定社区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配套政策;因地制宜编制社区用地房屋设计通用图册,注重体现城乡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对建筑工匠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东村镇人民政府负责建房巡查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自建房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外观风貌和建筑层数、结构、体量的自建房工程,及时制止查处。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作经营性的自建房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能做好自建房用地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区严格审查本社区居民建房资格,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并及时公示。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履职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居民未批先建、超占修建、超标修建等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疏堵结合原则的原则,按照修建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全部拆除、局部拆除、暂缓拆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等),逐步稳妥查处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岚县中心城区居民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
身份 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 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房屋基 本情况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
西至: 北至: |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基底面积 | ㎡ | 建筑 层数 | 建筑高度 | M | ||||
建筑 面积 | ㎡ | 建筑 密度 | % | 权属证书 及编号 | ||||||
申请规划许可内容 | 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 层数 | 层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 |||||
建筑 高度 | M | 建筑 密度 | % | |||||||
相邻权利 人意见 | 东: 南:
西: 北: (权利人需要签字并按手印或加盖个人印章)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社区 (村)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政府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住建局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自然资源局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资料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岚县中心城区居民建房规划竣工验收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位意见 | 东村镇政府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自然资源局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县住建局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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