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岚县光伏产业帮扶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帮扶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健全“部门监管--专业运维--群众管护”三位一体的光伏产业帮扶项目运营管理体系,构建“审计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多渠道监督格局,确保我县光伏产业帮扶项目发电效益高、运维管护好、收益分配准、监管主体实、稳定运行久、资产不流失,根据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充分发挥光伏帮扶产业作用促进脱贫群众增收的通知》(晋乡振发〔2022〕61号)和《村级光伏公益岗位设置暂行管理办法》(晋乡振发〔2022〕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产业帮扶项目是指:县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14座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和岚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岚县人民政府(占股49%)与华润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占股51%)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
第三条 光伏产业帮扶项目涉及所有权、分配权、管理管护权、运维权、监管权,其责权明确如下:
(一)光伏产业帮扶电站所有权:按比例确权到村集体,岚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负责对各级财政投入所形成的光伏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造册,上传系统。
(二)光伏产业收益分配权:由县政府统筹,制定全县光伏帮扶产业收益统筹实施分配方案。
(三)光伏电站的管理管护权:村级电站由电站所在村聘任本村(干部)村民进行管理、管护,县扶贫开发公司与乡村振兴局共同考核,集中电站由合股企业华润公司管理管护。
(四)光伏电站的运维权:村级电站委托专业运维公司运维,集中电站由合股企业华润公司运维。
(五)光伏产业帮扶项目监管权:由县乡村振兴局行使。
第二章收益构成
第四条电站收益包括集中式电站收益和村级电站收益。集中电站收益是指按股收益的分成(每年托底360万)。村级电站收益是指光伏帮扶电站发电收入扣除运营运维、土地租金、税费、保险、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后的金额。
第三章 效益指标
第五条县级指标
(一)收益到村率:达90%以上。
(二)综合性支出占比:控制在10%以下。
(三)村级光伏电站运维费用控制在5%左右。
(四)年度资金分配滞留率:控制在10%以内。
第六条二级(电站)指标
(一)发电能力:高于100%。
(二)故障率:控制在1%以内。
(三)在线率:在99%以上。
(四)运维覆盖率:达100%以上。
(五)运维及时率;达99%以上。
第四章 收益结转、资金拨付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岚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发电收益,以及集中式电站收益的结转工作。
第八条 岚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帮扶电站实际月上网发电量,对应标杆电价和财政补贴核算发电收入,按月结转到岚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专用账户,岚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县级统筹分配实施方案及时提出光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7个工作日。
第五章 分配对象及流程
第九条 光伏帮扶收益一次分配:重点向脱贫村、易地移民搬迁安置小区,和村集体经济收入较少且脱贫户、监测户、老弱病残较多的一般村倾斜。
二次分配:光伏帮扶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可分配给脱贫户、监测户、一般农户,主要用于保障脱贫成果
第十条 光伏帮扶收益分配首先要制定村(区)年度收益分配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提请乡(镇)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二次分配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公示在村公告栏或醒目位置张榜公示,要具体到时、事、人,每次分配都要进行公示,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公示、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光伏帮扶收益的分配方式:主要用于开展村级光伏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
第十三条 过渡期内,用于光伏公益岗位工资、公益事业劳务支出以及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
第十四条 村级光伏公益岗位
(一)岗位属性
村级光伏公益岗位是指,以光伏帮扶收益为主要资金来源,脱贫村、一般村和易地移民搬迁安置区自行开发的用于安置特殊群体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岗位。
本办法所指特殊群体是指:乡村有劳动能力且无法外出、无业可就、无固定收入的农户以及家庭中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者。
(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可分为普通公岗和技术公岗,乡村应建立村级公益岗位库,乡村光伏公益岗位人员名单和工资标准需向乡村振兴局报备,乡村振兴局建立县级光伏公益岗位库。
要综合考虑村收益能力、社会公共服务需要、农户劳动力需求及群众意见合理设置公益岗位,过渡期内,光伏公益岗位可适当增加,最大程度安排有意愿、有劳动能力且无法外出、无业可就、无固定收入的农户以及家庭中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者。
(三)选聘对象
选聘对象面向所有农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条件允许,年龄可适当放宽,过渡期内,脱贫户、监测户原则上不低于在岗人数的50%。
(四)选聘程序
公益岗位人员选聘一般包括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培训、备案等环节。
1、公告。张贴选聘公告,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报酬;选聘人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其他相关事宜。
2、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向村委会(安置小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村两委(安置小区)和驻村工作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村委会(安置小区党支部)研究确定。
4、公示。对拟聘用的光伏公益岗位人员名单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天。
5、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村集体(安置小区)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期满后工作评定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6、培训。按照岗位类别,村集体(安置小区)要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熟悉工作流程,提出工作要求。技术岗位人员优先安排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7、备案。乡村光伏公益岗位人员名单和工资标准,向乡镇和县乡村振兴局报备。
(五)岗位待遇
公益岗位工资标准由村级组织(安置小区)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确定。固定岗位实施按岗计酬,综合考虑劳动强度和技术含量,确定薪资,多劳多得,技高多得,差异分配,原则上每月500-1800元。临时岗位以小时或天数计酬,按“一事一议”发放。固定岗位原则上每月发放,但不能超过三个月,12月底前必须结清当年工资。鼓励为公岗人员配置统一工装及劳务用品,鼓励为相对固定的公岗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岗位管理
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不得“一人多岗”,要尽量“一人一岗”,在职村(安置小区)干部可兼职有关技术公岗,薪资可酌情奖补。
县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公益岗位设置管理的监督指导。乡镇具体负责指导村级公益岗位设置、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帮助村级制定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聘用人员协议模板及备案表格等。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具体组织实施和考核,将公岗收入纳入农户年度收入增长指标统计中。
第十五条小型公益事业
(一)小型公益事业范围
包括爱心超市商品购置、人畜饮水工程电费、村内小型道路的新建和维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用于服务农业生产的农机具购买,公厕、红白理事厅、日间照料中心的生活设施、路灯安装、村民文化活动广场的建设和维护、村中文艺文化活动的开展等。
(二)工程类项目的实施程序
工程类项目的实施首先需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示,实施过程要注重帮扶成效和光伏到户率,鼓励使用务工、减少材料购买、机械雇用等费用。工程竣工后由村委组织验收,并向乡镇报备。
(三)金额标准
尽量选择光伏帮扶到户率高、效益好的项目,原则上小型公益事业总投资额不得超过村集体本年度光伏总收益的2O%,超过的要分年度实施。
(四)严禁将光伏帮扶用于村委办公室装修,办公物品购置等各项开支。
第十六条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是光伏收益分配方式的补充,奖补资金总金额占比原则上不得高于岗位薪资总金额。由于该分配主要是直接发钱、发物,因此分配要奖补有度、流程要严格管控,资金严格把控。
(一)奖励。可采取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奖励应与文明户评选相结合,可包含公益性岗位季度考核优秀、乡村振兴先进典型、创业就业先锋、种植能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孝老敬亲、邻里互助、子女大学入学,还可增设脱贫(监测)户家庭收入奖补,以及与脱贫户、监测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致富带头人,激发脱贫群众内生动力。
(二)补助。重点用于老、弱、病、残低收入群体的困难资助,可用于受灾、大病救济等应急救济,也可用于脱贫户发展生产的补助。
补助程序为:本人申请、村评议、村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单次补助金额在2000元(包含2000元)以下的由乡镇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乡镇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光伏帮扶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
(一)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向县乡村振兴局及县光伏扶贫专项工作组报告上一年度光伏帮扶电站管理、运营、运维、收益开支等情况,并接受检查和审计。
(二)乡镇负责对村级光伏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乡镇和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县乡村振兴局监管指导下,建立光伏产业帮扶收益分配信息档案(资质版和电子版),每月将收益分配数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山西省光伏帮扶项目收益分配监管系统,确保 线上线下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准确性。
(四)县乡村振兴局要设立光伏产业项目专门股室,行使行政监管职能,负责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山西省光伏帮扶项目收益分配监管系统的动态监测,每年第一季度向县光伏扶贫专项工作组提交上一年度光伏产业帮扶项目监管报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长期滞留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收益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关于乡村光伏帮扶公益岗位设置管理按本办法中条款执行,不再另行出台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岚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岚脱贫攻坚组〔2018〕6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光伏扶贫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岚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网站标识码:1411270001 晋ICP备19007275号-1
联系电话:0358—6723175
晋公网安备 141127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