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岚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日
岚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登记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第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国有建设用地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入市主体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备所有者身份的农民集体和依法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入市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入市主体可以委托下列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参与入市:
(一)村集体股份合作社;
(二)土地专营公司;
(三)集体资产管理公司;
(四)其他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三章入市的范围和途径
第七条入市范围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现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体包括: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和合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八条入市途径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办理入市手续。有地面建筑物的要进行评估作价,地面建筑物由入市主体研究处置。
第九条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第四章入市方式
第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转租、抵押。
第十一条出让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出让最高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工业用地50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70年。
第十三条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出租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但最高不得超过 20 年。承租人转让承租土地或分租承租土地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模式进行入市。
第十六条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出让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转让前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转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再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租赁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其不转移占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入市程序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入市主体需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拟入市地块后,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入市意向,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发改、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拟入市地块按职责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符合入市条件的上报县政府批准入市意向。
入市主体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拟入市地块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由县财政局牵头对申请拟入市地块成本费用进行清算,建立台账。
(二)由入市主体或其委托的县自然资源局聘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入市地块进行地价评估,如有建筑物的一并评估,评估结果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三)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保政策等要求,入市主体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界址、权属、面积、规划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要求、地上建(构)筑物处置、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等内容。
集体土地涉及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使用的,在对集体土地承包人进行土地补偿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解除承包合同,农业部门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注销承包经营权证。
(四)入市地块出让方案经本集体经济民主决策程序后,将方案与村民代表或成员的表决书、会议记录、勘测定界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地价评估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入市申请。
(五)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发改、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保要求、集体收益分配等内容审查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对符合入市要求的,将拟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报县政府批复。
(六)由入市主体委托县自然资源局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规定,在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七)入市宗地成交公示无异议后,由入市主体和竞得人按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竞得人缴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成交价款后,按照有关规定,再缴清相关税费,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 号)文件精神,调节金由县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二十一条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出让金价款为入市总价;以出租方式入市的,以租金总额为入市总价。土地增值收益为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开发支出后的纯收益。入市主体需要缴纳的调节金按照我县相关调节金管理办法执行,土地受让方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缴纳契税。
第二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局将成交价款上交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局在扣除核算取得成本和开发支出后,按照调节金的规定,拨付集体收益。
集体收益可用于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教育奖励、贫困户和老年人补贴等民生项目支出,不得用于投资股市、基金、民间贷款等高风险业务,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具体分配办法由村集体通过“四议两公开”制定。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和土地所有权人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不再续期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二)国家、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受让人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的;
(四)土地双方达成协议收回集体所有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收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民主决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动议、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参照国有土地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立三方监管协议。在签订入市合同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守约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县人民政府三方签订监管协议,明确政府、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行为,严禁擅自改变规划条件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代表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市未正式出台相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范意见前的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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