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岚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
岚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管理,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收入和利益的总和,包括出让金、租金、股利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县政府的部分,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余部分在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参照《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收益主要用于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参与分配的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发布公告之日的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准,具体分配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决定。
第五条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包括分配范围和对象、分配额度、分配比例、分配时间、兑现方式、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六条分配方案应在相关村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后根据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分配方案修改完善。完善后的分配方案需经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到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存档备案。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的剩余部分留归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入市收益应纳入村集体公积公益金,按照“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管理,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设立专户,统一结算,定期公开。
第九条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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