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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居民自建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岚政办发〔2025〕42号)
    来源: 岚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25-12-08 11: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第一章、

    第一条: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1号)、《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晋政办发〔2024〕56号)、《岚县乡村建设用地“通则式”规划指标规定》(岚政办发〔202527号)、《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岚县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居民在原有宅基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上住宅的(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东村、北村、南村、西村、坡上、高崖湾、天洼、新安、古城、东阳涧、陈家营共11个村。

    第四条凡居民申请规划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已被县政府确定列入规划拆迁范围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移民(避灾)搬迁、传统村落保护等各类专项规划要求的。

    3.影响生态环境、文物保护、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

    4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面积的。

    5.四邻有土地权属争议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的。

    第五条:本办法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市居民。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审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标准、安全适用、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自建房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岚县国土空间规划、东村镇国土空间规划;涉及交通、林地、水利、消防等各类专业规划要求的,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意见。严格执行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和抗震设防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满足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章、规划管控

    第七条:在原房屋基础上(扩)建,地面以上建筑物原则不超过2层,临街临路最高不得超过3层筑物层高不超3.5米以

    第八条:建筑的附属设施设备(挑檐、台阶、下水管道等)等均不得超占道路红线,侵占公共空间;毗邻主要路口、节点、主干道、次干道等位置的,建(构)筑物退距应满足规划要求;采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留足消防通道

    第五章、审批流程

    第九条:原宅基地上改(扩)建审批流程

    1.居民申请:符合条件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向社区(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中心城区居民建房审批申请表(附表1);不动产证书(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原宅基地住房现状影像资料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有资质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房屋基础质量检测报告和房屋结构安全意见。

    2.社区(村委)审查:社区(村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理由、建房位置、层高和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村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改扩建关于建筑层高、面积、外观风貌等规划管控规定,是否征求了周围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审查通过的,由社区负责人(村委负责人)在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东村镇人民政府复查,社区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第十条:乡镇审查东村镇人民政府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宅基地上自建房改扩建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查,核实建房申请户是否符合条件,资料是否齐备,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建房户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对材料完备符合建房条件的,5日内进行审批,并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第十一条:县政府委托东村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许可。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东村镇人民政府在批准改(扩)建宅基地自建房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宅基地上的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东村镇人民政府申请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原国有建设用地上自建房改(扩)建审批流程

    1.居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审批申请表(附表1);不动产证书(房屋产权证)或原国有建设用地住房现状影像资料;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有资质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房屋基础质量检测报告和房屋结构安全意见。

    2.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改(扩)建,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查,核实建房申请户是否符合条件,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管控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建房户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对材料完备符合建房条件的,受理后5日内进行审批,并抄送县住建局。

    第十四条:县自然资源局批准改(扩)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时一并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验收。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东村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中心城区范围内宅基地自建房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原有宅基地上自建房改(扩)建手续审批、日常巡查、信息推送、执法监管等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原有宅基地上自建房改(扩)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自建房改(扩)建手续审批、日常巡查、信息推送、执法监管等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县住建局负责对居民自建房屋建设活动给予指导,加强对施工单位(队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作经营性的自建房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电力、供水、供热、供气、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对未经批准的改扩建违建行为不予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居(村)委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建房屋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建房屋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东村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建立执法信息互联机制,东村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供电等部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中心城区范围内违规改(扩)建行为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查处,不属于自己职责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履职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第二十五条:对与本办法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建议规定废止性条款。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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