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征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4〕2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1号),参照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岚县乡村建设用地“通则式”规划指标规定》。
目前,岚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尚在编制过程中,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尚未编制详细规划,但有建设需求的区域无法进行有效的建设指引。为规范乡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保障乡村地区建设,提高岚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作为岚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批复前乡村地区的建设指引。
规划指标适用于岚县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批复前和没有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的乡村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外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岚县乡村建设用地“通则式”规划指标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4日
附件
岚县乡村建设用地“通则式”规划指标
序号 | 地类 代码 | 地类名称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建筑系数 | 绿地率 | 建筑高度 | 备注 | |||
1 | 0703 | 农村宅基地 | - | - | - | 不超过3层,层高控制在3米-3.5米 | 村民自建房;新批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 |||
2 | 0703 | 农村宅基地 | 低层≤1.2多层≤1.7 | 低层≤47% 多层≤38% | 低层≥23% 多层≥28% | 低层≤11米 多层≤20米 | 集中安置小区 | |||
3 | 0704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1.0 | ≤35% | ≥30% | ≤15米 | ||||
4 | 0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1.5 | ≤40% | ≥30% | ≤20米 | 改造项目建筑密度可适当放宽到45% | |||
5 | 09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1.5 | ≤50% | ≥20% | ≤20米 | 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燃气项目绿地率按上线把控 | |||
6 | 1001 | 工业用地 | 执行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20% | ≤24米,生产工艺需要的特殊构筑物不受此限高限制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 ||||
7 | 1101 | 物流仓储用地 | 参考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20% | ≤24米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参考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 ||||
8 | 13 | 公用设施用地 | - | - | - | - | 可结合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要求合理性确定 | |||
9 | 1401 | 公园绿地 | - | - | ≥65% | - | ||||
10 | 1403 | 广场用地 | - | - | ≥35% | - |
说明:1.本规定如与上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不一致,以上位规定为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有更新或新批复的,按新版本执行。
2.如有建设项目确需突破本规划指标时,可参照相关规范,“一事一议”,适当调整。
3.出具具体规划条件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控制层数和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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