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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岚县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移交和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岚政办发〔2025〕26号)
    来源: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5-07-25 10: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帮扶(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山西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晋乡振发〔202111号)《山西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管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乡振发〔2022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建立起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收益分配合理、运行管理规范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行管理机制,将资产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使其发挥出最佳帮扶效益,切实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

    工作内容

    (一)明确确权登记范围

    帮扶项目资产的范围包括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易地扶贫搬迁以及捐建捐赠的扶贫项目资产等,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二)明确资产类型

    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分为公益性、经营性、到户类三种类型。

    1.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水引水、电子商务、污水处理、公共照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公共服务、公益林、农田水利等方面。

    2.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生物性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具体涵盖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

    3.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个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井)、设备、圈舍、农机具、奖补资金所形成的资产等。

    (三)明确资产确权登记要求

    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帮扶(扶贫)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明确资产权属,要尽量下沉。 

    公益性资产。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或乡镇;投入到乡镇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跨乡镇投入的项目和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等领域投入的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项目实施单位或授权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量下沉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实施并经营的项目,资产确权到村集体。由乡镇或县级有关单位实施并运营的项目,资产确权到项目实施单位。与市场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股份公司等)合作实施的(包含资产收益),按照合作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和资金投入主体进行确权,同时注重形成物化资产;采取租赁或发包的方式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的,产权确权到出租方或发包方。

    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对于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的确权工作,跨区域、综合性的项目资产所有权应按照相关行业要求进行确权,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在严格论证并报上级审批后确定确权主体;由县级统筹建设实施的,确权到相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光伏扶贫集中电站、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扶贫车间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铺等。

    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办理确权登记;对暂不具备确权条件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先纳入台账管理,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手续,达到条件后再办理确权登记。

    符合条件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指的是,资产自然状态良好或确权期内在用的资产,没有达到报废年限、没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完全损毁或灭失的资产,不存在较大权属纠纷或产权纠纷可通过确权登记解决的资产等。 

    (四)明确确权登记类型。符合条件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首次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全部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类型、范围和权属等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或对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帮扶(扶贫)项目资产达到报废时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灭失进行的登记。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首次登记结束后,由相关权利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确权登记

    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帮扶(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需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符合条件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所有权首次登记一般程序为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 

    (一)调查。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乡村两级组织和资产权属相关部门,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住房不动产调查等已有调查成果,全面查清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权属、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等信息,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和政府、集体、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二)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结合行业部门资产用途管制、相关保护规定、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确权事项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是否准确;调查结果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可信;登记要素和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人确权争议区是否明确、争议问题是否达成一致;相关许可、行业管制、特殊保护规定和不动产权利信息关联是否准确等。 

    (三)公告。审核结果要在资产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基本情况,包括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受益范围、行业管制等;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权属状况,包括资金来源、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表行使内容、行使方式等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资产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经核实确有异议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重新审核公告。 

    (四)登记。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应当将资产信息登记于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资产管理台账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首次登记结束后,由相关权利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颁证。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登记完成后,应提请有关会议研究,经审议通过,向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颁发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颁证主体为县政府(政府盖章),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上需明确记载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相关信息。

    四、资产移交

    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帮扶(扶贫)项目建成验收结束后,及时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并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监管体系,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书》,协议约定移交时限、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内容。要核查移交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数量及完好状况是否与资产评估报告相符。对完好状况不符的,应作书面记载,并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和资产评估报告做相应扣减,移交双方书面确认后交割。产确权登记和移交结束后,资产管理部门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产必须是名称、数量、价值准确权属清晰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工作,要明确移交程序,成立由乡镇领导担任组长的移交小组,全过程监督审核资产移交工作,要对移交的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审核资产现状、价值情况、建设资料等相关证明资料,确保移交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同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及时登记入账。

    五、资产处置

    确权登记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确定资产价值。不符合确权条件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纠纷尚未解决、报废等)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一)资产评估。对确权到村集体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及所有权人认为有必要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评估。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需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鉴证。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2.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若合作方有要求必须开展评估的;3.进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4.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核销认损。对资产存在重大损失且不具备使用功能的,经有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认定资产损失及相关原因。根据损失原因分类处理,因不可抗力或使用年限到期等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可以直接核销并进行公示公告。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

    (三)资金股息分红股本金:对于入股到合作社、公司的项目资金,应及时收回分红资金;因合作社经营失败停止运营合作期满且未续签的项目资金,应及时收回入股股金;若无法按照正常途径回收股金,采取分期还款计划、纳入信用黑名单及法律起诉等方法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统筹指导和监督县级各行业部门做好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和资产处置工作。县级成立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和资产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确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帮扶(扶贫)资产登记、确权、移交、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部门将帮扶(扶贫)资产纳入全县“三资”管理平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十三五”以来使用衔接(扶贫)资金及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台账;县财政局负责提供“十三五”以来的资金台账;县审计局负责帮扶(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帮扶(扶贫)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县纪委监委负责做好帮扶(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各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形成帮扶(扶贫)资产的登记确权及后续监管工作,以及指导乡镇、村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帮扶(扶贫)资产清产核算登记确权;各乡镇负责做好辖区内帮扶(扶贫)资产进行管理,并对确权到本乡镇及所属村、户的帮扶(扶贫)资产的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等工作。督促指导所属村委会做好到村到户帮扶(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加强工作调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乡镇主管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调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加强调度和督促指导,及时汇总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任务。

    (三)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帮扶(扶贫)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资产登记、变更、收益、处置等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定期开展资产运营情况检查,防止资产闲置、流失或挪用。对经营性资产建立收益风险预警机制(如市场波动、经营亏损),制定应急预案。将帮扶(扶贫)资产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审计范围,对违规处置资产、侵占收益等行为严肃追责。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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