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岚县农业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岚县农业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为调动我县农业产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贴息对象及范围
(一)贷款贴息对象:在本县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
(二)贷款贴息范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息。
二、贴息标准
按银行利率,全额贴息;每个经营主体年贴息额不超过60万元。
三、贴息申报、审定程序及要求
按照“经营主体申报、乡镇审核、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县级审定”的流程做好贴息申报工作。
(一)贴息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供营业执照、贴息申报书、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征信证明、证明用于农业生产的2024年1月-2024年12月财务报表、出具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等内容。
(二)乡镇对各主体上报的贴息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各主体上报贴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派专人进行现场考察,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项目类型分别以正式文件出具初审报告(后附《岚县拟入库项目乡镇初审汇总表》《岚县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会议记录、影像资料、公示资料),并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职能部门对乡镇报送的资料,召开专题会议,对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以及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将论证后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汇总,以正式文件出具复审报告(后附《岚县拟入库项目主管单位汇总表》《岚县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经分管县级领导在《岚县拟入库项目主管单位汇总表》把关签字后,及时报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后,统一提交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行文出具审定意见。
四、管理与监督
(一)各乡镇、县相关单位及各银行机构要密切合作,加强贴息项目的审查、审核、复核和贴息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经营。一经发现贴息对象取得的贴息贷款未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经营项目的,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贴息资金。
(二)凡以虚报、伪造、篡改申报材料等手段套取贴息资金和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享受过同期贷款贴息的企业,不再二次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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