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岚县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操作细则》《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吕梁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岚县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制度,推进开发区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更好地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考古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深入贯彻“放管服效”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不断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确保建设单位“拿地即开工”,扎实推进岚县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现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迹,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运作成本,实现文物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共赢。
二、适用范围
岚县县域内基本建设用地(已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三、工作方式
1、在县自然资源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积极配合下,县文物局要按照“标准地”要求,统筹制定开展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计划,集中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考古调查,切实落实“考古前置”的要求,力求3年内全部完成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考古调查。
2、在集中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基本建设“考古前置”的3年内实施过渡期考古前置政策。
四 、工作程序
(一)提供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每年第一季度,县自然资源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书面向县文物局抄送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二)编制年度考古调查勘探计划
县文物局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合编制年度考古调查勘探计划。
(三)报销
对已收储的土地,具备调查、勘探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向县文物局提出考古调查、考古勘探申请。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所需经费纳入土地收储成本。
非政府储备用地的,调查、勘探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省重点建设工程所需考古发掘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级建设项
目的考古发掘经费分别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工程建设期间发现地下文物所需的考古发掘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未进行过考古勘探的改、扩建项目,用地单位在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的同时,向县文物局申请用地区域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文物考古单位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后,要五日内组织考古专家对拟储备(供应)土地的考古调查评估工作。考古调查评估应划定避让区(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区)、勘探区(有可能埋藏文物区)、释放区(承诺区)。
考古调查评估划定避让区(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区)的,由县文物局根据调查报告向申请单位提出原址保护要求,提出避让选址意见。考古调查评估划定释放区(承诺区)的,由县文物局向申请单位出具土地供应同意书,申请单位要及时出具文物保护承诺书。
考古调查划定的勘探区(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必须进行考古勘探。考古勘探单位依据评估结果,编制考古勘探经费预算。
考古调查评估后,文物考古勘探单位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考古勘探协议。考古勘探应自工作协议签订之日起,按10000平方米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累计完成。考古勘探最长不超过45 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影响考古调查的,不计入工作日。
在具备考古勘探进场作业条件下,200亩(含)以内的,25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200-400亩(含)的,3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400-600亩(含)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600亩以上的可按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或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考古勘探单位应当在勘探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大型勘探项目及遗存现象特别丰富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出具考古勘探报告,报市文物局审核。
调查勘探后未发现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县文物局向申请单位出具土地供应同意书。
经考古调查、勘探确有地下文物遗存的,由县文物局向市文物局提出考古发掘申请,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与省考古研究院对接,按省考古研究院建议编制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由市文物局书面报告省文物局申请考古发掘。省考古研究院组织完成考古发掘后,需要原址保护的地下文化遗存,由县文物局根据省文物局意见向申请单位提出原址保护要求,提出避让选址意见。无需原址保护的,县文物局意见向申请单位出具土地供应同意书。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向县文物局提供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2、要将政府储备用地申请进行考古勘探、发掘费用列入土地成本;
3、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及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前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要求,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列明;
4、考古发掘结束后,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根据市文物局意见,调整用地规划;
5、需要调整用地计划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文物局提供调整后的土地供应计划;
6、组织土地供应,确保“净地”出让。
(二)县土地储备中心
1、在土地收储前,向县文物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并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2、要将政府储备用地所涉的考古勘探、发掘费用按考古勘探、发掘协议及时支付给省、市考古勘探发掘单位;
3、根据考古勘探工作成果,需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县文物局向市文物局提出考古发掘的请示,需配合完成相关考古发掘工作。
(三)县文物局
1、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古探勘计划;
2、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相关工作,以及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土地,由县文物局及时提出业务指导意见和文物保护要求;
3、经考古调查、勘探确有地下文物遗存的,书面报告市文物局申请考古发掘;
4、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做出许可决定;
5、向县土地储备中心出具同意土地供应意见;需要原址保护的,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调整用地规划意见。
(四)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建设工程所涉的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
(五)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六)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对辖区内考古勘探、发掘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宗地收储成本预算并及时拨付给土地储备中心;
2、负责拟出让土地征收、拆迁和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的清理、地面附属物的清理等),使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3、负责拟出让土地的看护、考古发掘前古遗址和古墓葬的保护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
六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文物局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净地”出让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深入研究、开拓创新,有效助推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制度,严格流程
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建立健全全县“考古前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先考古、后出让”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保障地下文物保护与项目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注重统筹,确保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以本实施方案为抓手,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统筹,推动此项工作尽快按要求实施,努力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附件:岚县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岚县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推进全县基本建设用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共赢,建立岚县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和任务
1、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研究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县联席会议审议内容:
(1)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2)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成本标准及经费计划;
(3)重要考古发掘计划;
(4)各项工作制度;
(5)需进一步拟提请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6)未实现净地出让项目建设单位考古调查、勘探事宜;
(7)其他事项。
二、组织形式
县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局的副县长牵头,成员由政府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县文物局、县直各有关单位组成。
三、工作规则
1、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申请召开。遇紧急事项需提交县联席会议研究的,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报召开联席会议。
2、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物局。凡需提交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先报办公室汇总、整理,汇总后报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3、县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签发后印发落实。
4、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具体负责领导、责任科室及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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