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村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职责,提升主城区住宅物业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55 号)、《吕梁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年)》(吕政办发〔2021〕69 号)、中共吕梁市委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办公室、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提升治理能力的若干措施》(吕专项办发〔2022〕5号)的通知,县政府决定将主城区住宅物业管理县级有关权限下放至东村镇人民政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主城区住宅物业管理有关权限(清单见附件)下放至东村镇人民政府。
二、对于下放的14项管理权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职责同东村镇人民政府做好职能衔接、工作衔接,自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权限下放申请、工作交接等工作。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要做好指导工作,确保物业管理权限下放到位。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职能,因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下放条件,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
四、仍保留有物业管理职能的县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东村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工作需求,认真履职,主动作为,优化流程,形成合力。
五、在物业管理有关权限下放期间,已受理的各项业务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职完成,同时做好下放权限的平稳过渡工作,确保物业管理业务职能的有效衔接。
附件:主城区住宅物业管理县级有关权限下放清单(14项)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附件
主城区住宅物业管理县级有关权限下放清单(14项)
1.受理主城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查验,向县级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2.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法依规建立企业失信惩戒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情节恶劣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依法清出市场,对已经开展物业服务的,按照《民法典》等规定经业主同意后予以解聘,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3.主城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备案审核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清单公布,明确物业服务内容。
4.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5.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6.主城区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备案。
7.建立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资格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
8.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
9.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10.对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组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11.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公示的信息、应该禁止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12.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3.处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14.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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