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岚县2024年农村地区冬季民用清洁煤供应及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岚县2024年度农村地区冬季民用清洁煤供应及补贴实施方案
农村地区民用清洁煤供应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环保、民生工作,为持续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惠民利民”的原则,实现清洁取暖未改造区域清洁煤供应全覆盖。根据吕梁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做好2024年冬季清洁煤供应工作的通知》(吕清洁办发〔2024〕9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在2024年冬季取暖期,在全县“禁煤区”以外区域,全面实施清洁煤供应。为了保障居民冬季取暖能及时用上符合环保标准的民用煤,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集中采购、统一供煤。煤质标准为:硫份低于1%、灰份低于16%、粒径大小为狗头块煤、发热量不低于6000大卡(以下简称清洁煤),由县政府集中采购供应。
(二)便民服务、定点供给。由所涉乡镇以方便居民购买为原则,按照地理位置、交通情况提出供煤点布局的方案,或直接配送到所需各村。
(三)政府补贴、统一定价。各供煤点以每吨 500 元的价格向每户村民供给清洁煤1吨,清洁煤供应商的供煤价与村民购煤价之间的差价由县政府补贴。自愿购买量超出1吨的,超出部分在购买时由供应商按市场价直接收取,不将其进行登记。
二、供煤范围
冬季清洁取暖供煤对象为全县“禁煤区”外的居民,历年实施了集中供热、煤改气(已验收户)、煤改电、生物质炉具改造(适用范围内的居民)、财政供养的居民不在此范围内。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人员不予考虑。
三、组织领导
为保障冬季清洁煤供应工作尽快顺利实施,县政府决定成立2024年冬季清洁煤供应领导小组。
组 长:王小明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郭俊生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雷海云 政府副县长
杨秋旺 政府副县长
成员为县监委、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警支队、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能源局局长牛全生兼任。各乡(镇)分管副职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所涉乡镇对本区域符合条件的居民用煤需求量进行摸底登记,摸底时要严格把关。为保证摸底用煤量与招标采购量相匹配,摸底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已经实施了集中供热、“煤改气”(已验收户)、“煤改电”、生物质炉具改造(适用范围内)的居民不得登记。
2.不需要清洁煤的或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不得登记;
3.财政供养人员不享受补贴政策,不能登记入册。
(二)公示:各乡镇督促所涉及村在摸底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摸底结果进行不低于一周时间的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摸底结果。摸底表经乡(镇)长、村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能源局备案。
(三)招标:由县能源局牵头,按照政府招采相关程序确定清洁煤供应商,清洁煤供应商负责向各供煤点配送符合标准的清洁煤。
(四)布点:所涉乡镇结合村民居住分布、地理位置、交通情况等提出本区域供煤点设置方案,报县能源局备案。
(五)配送:清洁煤供应商将清洁煤配送至各供煤点。在供煤点由供应商称重后进行供应。各乡镇、村安排专人对供应过程进行监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完毕。不在原始摸底登记范围内的居民不得供应,供应商不得私自修改原始摸底登记表人员信息,否则视为无效。
(六)购煤:村民到指定供煤点以500元/吨价格购煤,每户按照1吨供应。同时售煤点务必做好售煤台账,认真登记填写购煤用户姓名、购煤数量(超出部分不登记入台账)等基本信息。
(七)煤炭质量检验制度:按照《关于限制销售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86号)的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质检部门要加大煤质抽检工作,对销售的煤炭进行质量化验,确保符合相关煤质指标要求;加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劣质散煤的销售、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收缴力度。
(八)煤炭销售台账制度:供应商在煤炭销售台账中要如实登记煤炭购入或销售批次、品种、数量、日期、流向、每批次煤炭产品的质量化验情况等信息,随时备查。
(九)验收:供应结束后各乡镇负责对供应台账登记情况进行核实,进行汇总签字盖章确认,出具本乡镇清洁煤供应情况《验收报告》,上报县能源局。
(十)补贴:清洁煤供应商持相关手续,经乡镇初审后,按程序向县能源局提供相关资料申领政府补贴。
五、职责分工
县能源局综合协调清洁煤配售的日常事务并具体负责冬季清洁煤配售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清洁煤的采购及质量管理,与清洁煤供应商签订合同;监督、督促清洁煤供应商履行合同;对全县所有煤矿、洗(储)煤厂进行监管,坚决禁止本县内煤矿、洗(储)煤厂等涉煤企业向居民、贩煤者出售或赠送不符合清洁煤标准的原煤、中煤、煤泥等,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依规处罚。
县监委负责对清洁煤供应过程及补贴发放的全过程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对配售的清洁煤进行取样抽检,抽检样品要交送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指标检测(硫份,灰份、发热量等),并及时提供检测报告。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地区民用清洁煤补贴资金的管理、拨付等工作。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负责对禁煤区大气进行监测。加强对清洁煤供应点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
县公安局负责对在清洁煤供应过程中的寻衅滋事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煤质联合执法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保障已实施生物质炉具改造适用范围内居民的生物质燃料供应。
县交警支队负责在通往我县境外的公路口设卡,杜绝外地不合格民用散煤进入我县,同时加大路面巡查力度,禁止非清洁煤供应商销售不合格散煤。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对清洁煤供应工作的宣传报道。
各乡镇负责组织在供煤点配售清洁煤,要在清洁煤供应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对清洁煤的流向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村民倒买倒卖清洁煤等相关工作。清洁煤配送到供煤点过程中的损耗由供应商负责。县供煤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各供煤点执行本方案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六、结算办法
清洁煤供应商领取政府补贴时,首先由所在乡镇审核。审核时,供应商应提供所在村供应时的购买登记台账和原始居民用煤需求量摸底登记表,各种票据、供应户数、供应吨数、供应人员信息应当吻合。经乡镇核实后,供应商持乡镇相关依据和发票到县能源局复核,县能源局核对无误后,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支付政府补贴资金。
村民自付部分的款项,由乡镇代收或者在购买时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并将支付后的相关票据报县能源局备案留存。
七、责任和义务
农村冬季清洁煤供应工作既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和清洁煤供应商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切实将这项环保工程、利民工程、廉洁工程做实抓好。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亲自过问,落实落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县清洁煤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不廉洁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要及时作出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清洁煤供应商要严格执行此实施方案,绝不能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供煤资格,并永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等项目,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站标识码:1411270001 晋ICP备19007275号-1
联系电话:0358—6723175

晋公网安备 141127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