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吕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4〕21号)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吕梁市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实施方案》(吕安发〔2023〕5号),结合《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民生相协调,坚持安全化、标准化、市场化、规模化、智能化的原则,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骑行、使用、停放、充电、维修、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厘清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新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规划管控,力争有条件的居住小区实现充电设施建设基本覆盖,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形成管理规范、安全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服务市场,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及亡人数量明显下降,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任务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2024年7月底前要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
4.排查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
5.督促老旧小区、居住出租房集中区、村民自建房等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文明停放、安全充电、三清三关、不得私拉电线及插座、不得上楼入户充电等内容纳入村(居)民防火公约。
6.明确无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各职能部门
1.工信部门
(1)加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宣贯执行,切实推动电动自行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见效。
(2)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执行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按职责分工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3)加强工信部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体系建设指南、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宣贯,进一步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
(4)出台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的细化支持政策。
(5)支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加强认证管理,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自查,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效防范和化解质量安全风险。
(2)2024年8月底前全县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
(3)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对全县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及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持续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4)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单位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
(5)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6)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产品销售质量关。
(7)深入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加大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项目抽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控。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及时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
(8)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宣传,提升消防安全意识,确保生产、使用质量达标产品。
(10)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牵头组织乡镇、社区(村)开展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及充停场所充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摸底排查,分类建立清单台账,摸清充电需求、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情况,测算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科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2)牵头组织乡镇、社区(村)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3)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将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完善类改造内容等政府民生事项,宣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标准》等必要安全条件。
(4)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建设、末端使用环节的安全宣传,督促设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5)在公共区域合理设置停放点位、充电设施,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充电。
(6)重点排查整治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7)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充停环节的安全宣传,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4.公安部门
(1)各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参与联合检查,对发现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并同步做好针对性宣传提示。要加强执法协作配合,对联合检查中出现的或者消防救援等部门通报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移送的应予行政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有力保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安全管理。重点整治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持续严管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3)牵头在2024年底前与应急、消防、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互查,提高溯源调查能力。
(4)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督促骑乘人员安全文明出行;加强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末端使用环节的安全宣传,督促居民群众、九小场所业主、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5)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制假售假问题线索移交通报机制,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
5.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1)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规划验收。
(2)明确并落实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建设项目有关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的情形,制定优化程序简易办理细则。
(3)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规划验收。
6.财政部门
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统一部署,鼓励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置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7.发改部门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电价分类、服务费管理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
(2)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3)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指导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
8.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废蓄电池回收处理企业监督管理,督促其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工作,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
9.应急管理部门
(1)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
(2)根据政府授权,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
10.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2)将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11.消防救援部门
(1)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消防专项实施方案》(消防〔2024〕18号)要求,抓好独立牵头负责、联合牵头负责、协助配合完成的8类消防专项任务落实。
(2)消防部门会同公安、应急、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火灾亡人事故责任溯源倒查机制,畅通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渠道,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3)全面普及消防安全法规、电动自行车充停安全要求、火灾逃生方法等应知应会内容,广泛发动各类媒体滚动播放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案例教育片,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警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严防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
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各行业部门应按照《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监管工作年度任务清单》(见附件1)中的职责分工,根据县委县政府责任链要求,对所负责的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其他涉及部门职责未明确事宜,依据《山西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执行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三、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2025年底,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7月24日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召开部署推进会,全面启动整治工作,结合实际细化行动方案,分步扎实推进,形成与县级层面对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行动落地见效。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7月24日至7月31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分类分批开展业务培训,讲清检查重点和工作方法。要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对本地区、本部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相关工作进行摸排,并填写《岚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基本情况摸底统计表》(见附件2),切实掌握基本情况,为整治行动打好基础。
(三)整治攻坚阶段(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聚焦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拆改、回收等重要环节,集中攻坚治理电动自行车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形成问题、措施、责任“三清单”(见附件3),限时整改完成;按照充电设施建设计划,倒排工期,加快整改,同步开展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2月底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存量问题闭环整改到位,及时总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树立常态化管理意识,既要持续做好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工作,又要稳步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切实巩固整治成效,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局为召集人单位,做好牵头抓总、协调调度等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吕梁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能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高标准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坚持政府属地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建设运营、谁管理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治理体系作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推进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本行业领域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7月底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组织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改装、充电服务、物业管理等单位场所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培训。
(三)严格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下大力气、用铁手腕,并坚决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即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本地销售;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充电拒不改正的,一律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惩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突出或屡教不改的,一律进行公开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每月曝光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引导群众举报身边安全隐患。
(四)加强典型引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向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质效。一方面,要集中查处一批电动自行车安全违法行为,集中销毁一批假冒伪劣产品,并组织媒体开展集中曝光,8月底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电动自行车流通、改装、停放、充电以及电池强制报废、回收利用等六个环节至少上报2个典型案例。另一方面,要打造试点标杆单位,9月底前,至少分别确定1个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新建居民小区、老旧居民小区、社会单位以及外卖、快递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防范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固化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请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于2024年7月2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整治工作专班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实施方案报县级工作专班(县消防救援局lllxxfiydd@163.com),自2024年7月起每月22日前报送工作阶段性开展情况及附件2、附件3进展情况。
附件:1.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监管工作年度任务清单
2.岚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行动基本情况摸底统计表
3.岚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问题、措施、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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