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岚县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
岚县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指南》(晋民发〔2020〕6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的精神和省市推进会的要求,确保到2024年底实现公益性公墓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山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指南》指导意见,综合分析我县农村丧葬风俗习惯,本着便民、低成本、降难度的精神,我县乡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按照以乡镇、行政村为单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或意愿强烈的地方也可考虑在自然村建设村级公墓,逐步形成“规模适度、集中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区域,变土葬为火葬。
二、目标任务
全县目前共9个乡镇、135个行政村(社区),县级公墓覆盖东村镇及所属9个社区和周边6个村(上村、麻会、石家庄、青台、清水河、陈家庄),其它乡级公墓和村级公墓,6月底前完成选址、设计,10月底前完成建设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
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民政局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各乡镇统筹实施,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和管理模式。原则上每个乡镇建一个乡级公墓(东村镇除外),每个村建一个村级公墓,偏远区域、交通不便和没有合适选址的村,也可以多村联建方式兴建,实现村级公墓建设的全覆盖。县级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建设。
(二)科学选址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充分尊重民俗习惯,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开“三沿六区”(“三沿”指沿铁路、国(省)道、主要河道两侧:“六区”指城镇建成(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农田保护区)。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避免推山砍树,最大限度保护原有植被和生态。
(三)建设规模
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乡村服务人口数量,并结合死亡率,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乡级公墓占地面积10亩以内,村级公墓占地面积5亩以内。
(四)建设标准
土葬区乡村公墓建设以遗体墓为主,适量建设一定数量的骨灰墓。遗体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应超过4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平方米,双穴墓不应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绿化面积占墓地面积30%以上。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宜小于0.3米,墓位前走道应建绿化行道,尽量减少硬化面积。
(五)审批程序
乡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后,经选址所在村会议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村会议研究同意,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21〕15号)精神,可积极探索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前提下,在林地、草地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行与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实施节地生态安葬。
(六)资金保障
县政府对乡村两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补贴,列入县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充分发挥大众投工投劳,也可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公墓建设也可以接受国有资本、社会及个人公益捐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
(七)运行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对乡村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进行指导。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乡村公益性公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委托村红白理事会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服务场所,建立人员职责、墓穴登记、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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