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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岚县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的通知(岚政办发〔2024〕27号)
    来源: 岚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7-05 11: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岚县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

    岚县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指南》(晋民发〔2020〕6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的精神和省市推进会的要求确保到2024年底实现公益性公墓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山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指南》指导意见,综合分析我县农村丧葬风俗习惯,本着便民、低成本、降难度的精神,我县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按照以乡镇、行政村为单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或意愿强烈的地方也可考虑自然村建设村级公墓逐步形成“规模适度、集中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区域变土葬为火葬。

    二、目标任务

    全县目前共9个乡镇、135个行政村(社区),县级公墓覆盖东村镇及所属9个社区和周边6个村(上村、麻会、石家庄、青台、清水河、陈家庄),其它乡级公墓和村级公墓,6月底前完成选址、设计,10月底前完成建设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

    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民政局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各乡镇统筹实施,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和管理模式原则上每个乡镇建一个乡级公墓(东村镇除外),每个村建一个村级公墓,偏远区域、交通不便和没有合适选址的村,也可以多村联建方式兴建,实现村级公墓建设的全覆盖。县级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建设。

    (二)科学选址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充分尊重民俗习惯,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开“三沿六区”三沿沿铁路、国(省)道、主要河道两侧:“六区”指城镇建成(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农田保护区。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免推山砍树,最大限度保护原有植被和生态。

    (三)建设规模

    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乡村服务人口数量,并结合死亡率,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乡级公墓占地面积10亩以内,村级公墓占地面积5亩以内。

    (四)建设标准

    土葬区乡村公墓建设以遗体墓为主,适量建设一定数量的骨灰墓。遗体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应超过4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平方米,双穴墓不应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绿化面积占墓地面积30%以上。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宜小于0.3,墓位前走道应建绿化行道,尽量减少硬化面积。

    (五)审批程序

    乡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后,经选址所在村会议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审后报民政局备案

    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村会议研究同意,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2115号)精神,可积极探索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前提下,在林地、草地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行与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实施节地生态安葬。

    )资金保障

    县政府对村两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补贴,列入县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充分发挥大众投工投劳,也可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公墓建设也可以接受国有资本、社会及个人公益捐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

    )运行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对乡村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进行指导。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乡村公益性公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委托村红白理事会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服务场所,建立人员职责、墓穴登记、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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