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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岚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岚政办发〔2024〕21号)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5-22 10:4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岚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殡葬负担,推动移风易俗,保障改善民生,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吕政规发﹝2024﹞2号)现就进一步明确惠民殡葬政策特制定本细则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在本县死亡遗体实行火化的居民

    (二)在异地死亡遗体已火化的本县户籍居民

    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含馆外抬尸、消毒)

    (二)3天内遗体冷藏费;

    (三)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四)1年内骨灰寄存费;

    (五)价值200元骨灰盒1个

    (六)生态安葬费。

    以上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无名无主尸体存放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支出。

    三、申请程序

    经办人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免费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免除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需要复印件存档的,由殡仪馆自行复印:

    (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本县户籍免费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三)逝者为尚未登记户口的新生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证明;

    (四)逝者为无法查明身份且在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

    四、结算规定

    (一)免费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在结算时予以免除;

    (二)在非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火化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丧事经办人预先垫付。自火化之日起1个月内,经办人持遗体火化证明、发票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结算。未发生的免除服务项目费用,不折现、不折抵。免除费用项目外的费用由逝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相关机构负担。

    五、殡葬退费

    岚县籍在外地去世火化人员,丧属携带逝者火化证、发票、异地死亡证明、丧属经办人身份证及岚县农商银行卡县殡仪馆业务大厅办理惠民殡葬政策内的退费手续。

    六、经费来源和减免方法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县财政统一负担,依据本级政府核定的每具遗体火化的基本公共服务费用标准,按季拨付。 

    非吕梁市户籍居民实行火化地减免,吕梁市户籍居民实行户籍地减免。 

    在火化地享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规定的居民,丧属或单位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在非户籍所在地死亡遗体火化未享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的居民,由死者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发票等相关材料,经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核准后,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报销。发票金额高于户籍地减免费用标准的,按户籍地减免费用标准报销;低于户籍地减免费用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费用报销。

    七、监督管理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专款专用。

    (二)民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 

    (三)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虚报冒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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