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提升火灾预警能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关于在全市实施消防“大喇叭”工程的意见》(吕政办函[2023]4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消防“大喇叭”工程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决策部署,以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立足人员密集场所自身,全面落实场所依法建设“统一联动、安全可靠、快速高效、平战结合”的消防广播体系,提高场所火灾防控能力,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按照平时服务、战时应急的要求,统筹资源,开展消防广播服务,创新运行模式,促进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消防广播在公共服务、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总体目标
2024年3月31日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大喇叭”广播系统,形成相对固定的专(兼)职消防预警“吹哨人”队伍,配齐手持喊话设备,构建固定“大喇叭”+流动“小喇叭”+巡逻“吹哨人”一体化的火灾预警体系。
四、建设范围
全县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车站、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幼机构、幼儿园,以及人员较集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体建筑容量超过50人的人员密集场所。
五、建设实施
(一)明确标准。全县各相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及现有火灾预警设施设备的摸底和建设需求,全力组织推进消防“大喇叭”工程建设。
(二)加快建设。全县各相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安装用于火灾预警的“大喇叭”广播系统,配发手持喊话设备、报警哨等流动设备,确保火灾警报覆盖整个建筑物及所有人员。原有设备可以满足需求的,要进行充分利用,避免重复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福利院等由政府集中采购,各企业、住宅小区、私立学校、幼儿园等结合自身实际自行采购安装)。
(三)充实力量。“大喇叭”工程建设完成后,每个单体建筑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吹哨人”,负责相关场所防火宣传、日常巡逻、隐患排查。一旦发生火情,迅速使用报警哨发出警示,通过“大喇叭”“小喇叭”准确通报危险和安全区域,指挥人员迅速撤离。
(四)健全机制。相关单位要建立“大喇叭”管理、使用、维护机制,定期组织“吹哨人”培训和演练,确保“吹哨人”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流程。县消防救援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喇叭”的管理使用和维护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统筹协调推进,狠抓任务落实,把消防应急广播纳入重点工作,加快建立建设管理机制,主要负责人亲自参与,分管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协调推进,所有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二)规范工程实施。各相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大喇叭”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控,强化质量管理,建设完成后须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大喇叭”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宣传管理,建立监督考核制度、信息通报机制,跟踪工程进展和工作绩效等情况。建立健全应急广播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机制,确保消防应急广播长期发挥作用。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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