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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岚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岚政办发〔2023〕65号)
    来源: 工信局  发布时间: 2023-10-11 17: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岚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确保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有效运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努力解决企业职工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为全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县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县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及其他机构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二、县国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指导国有企业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对县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等考核;

    (五)核准或备案国有资产评估;

    (六)会同县编办核定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数量;

    (七)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八)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机构的调整;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十)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负责国有企业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国有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出资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政策、意见,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的有关职责;

    (二)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直接监管;

    (三)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职工薪酬实施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参与制定、修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章程;

    (五)对县国资局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六)管理出资人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党建工作;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国资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章程由县国资局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县国资局批准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六)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七)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9.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县国资局行使股东会职权。县国资局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县国资局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县国资局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县国资局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县国资局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管理人员,未经县国资局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县国资局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县国资局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六、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

    (一)企业要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台账。各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论是正在使用的资产还是闲置资产,都必须如实办理登记手续,并报送县国资局备案。

    (二)各企业要管理好国有资产,将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对经营性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经常维护和保养,对闲置资产要妥善保管,不能丢失、损坏和浪费。

    七、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的租赁和处置工作程序

    对企业资产的租赁或处置要依照程序严格进行,重大事项要征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同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确保资产有效运营和收益最大化。

    (一)企业要出租或处置闲置资产时,必须事前向县国资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租赁合同文本草案须报送县国资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租赁合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以免影响企业改制。企业应在资产出租后一周内将《XX租赁合同》及有关合同附件复印件报送县国资局国资股存档,县国资局国资股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进行资产处置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处置方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四)企业改制时的资产处置统一由县国资局组织进行。

    八、租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监督管理

    租赁和资产处置收入主要用于解决职工问题。县国资局要全面掌握企业收入情况,按年核定留守开支,大额开支要上报并经同意后方可支出,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

    (一)企业要设置银行账户,各项租赁和处置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账。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建立详细财务账目,做到数额清晰,手续完备。

    (三)各项收入在支付留守人员工资后要优先缴纳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

    (四)县国资局及各企业主管部门对租赁费收支活动每年要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加强企业人事劳资管理

    加强对企业人事劳资管理,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

    (一)企业在职职工档案要严格管理,实行严格的转移和调阅手续,因管理不当造成丢失、涂改等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职工花名册须报县国资局备案。

    (二)停产企业留守人员一般不超过3—5人,留守人员岗位、工资额度报县国资局备案,新增工资由县国资局审核批复,具体留守人员岗位设置意见事先要由县国资局和各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留守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收取资产租赁费,处理企业日常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办理职工事宜、管理企业资产等。

    (三)企业主要领导要认真接待来访,倾听职工呼声,努力协调解决职工困难,对企业解困和职工送温暖等方面的政策和工作要切实落到实处,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的关怀。

    (四)严格办事程序,公开各项重大事项活动,要让职工了解和掌握企业动态,消除矛盾和误解,营造和谐安宁的企业环境和社会环境,确保社会的稳定。

    十、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和批复制度

    县国资局要随时掌握企业状况和动态,各企业要做到信息上通下达,随时处置各种隐患和突发性事件,对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备案和批复制度。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的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记录存档。

    (一)国有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1.国有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进行重大投资,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2.涉及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3.向本系统以外的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的;

    4.国有企业单笔2万元(含2万元)、年累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捐赠和赞助;

    5.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规模及为其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

    6.单笔5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

    7.其他重大事项。

    (二)国有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国资局审核同意:

    1.国有企业制定或修改章程;

    2.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3.国有企业处置重大资产的3万元以上(3万元

    4.国有企业融资事项;

    5.国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

    6.其他重大事项。

    (三)国有企业报县国资局备案的事项:

    1.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在本县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的;

    3.企业采用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的;

    4.县属国有企业薪酬分配方案;

    5.县属国有企业人的聘用、任免、奖惩、辞退等情况;

    6.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子女在本企业就业或岗位、职务变动情况;

    7.县属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获得及以上荣誉情况;

    8.县属国有企业涉诉案件人员发生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9.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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