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二〇二五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吕梁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岚县将集体农用地0.5585公顷(其中耕地0.52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0.5585公顷,作为岚县二〇二五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我县于2026年8月10日收到吕梁市人民政府批复。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吕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晋政地(吕梁)字〔2026〕19号
3、批准时间:2026年1月4日
4、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地位置
普明镇普明村、岚城镇南关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地类
本次征收普明镇普明村集体土地0.3250公顷(4.875亩),其中:农用地0.3250公顷(耕地0.311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征收岚城镇南关村集体土地0.2335公顷(3.5025亩),其中:农用地0.2335公顷(耕地0.216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金额
按岚县2023年11月18日岚县政府门户网发布的岚政征(公)字〔2023〕16、17号公告内容执行。
五、农业人口安置以货币结合社保安置。
六、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委办理征地补偿相关手续,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善有关征地补偿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岚县二〇二五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吕梁)字〔20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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