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2024年8月1日,岚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经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岚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征收普明镇瓦窑村集体土地共计1.3707公顷(20.5605亩),并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乡镇:岚县普明镇。
二、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普明镇瓦窑村村民委员会。
三、权属状况:瓦窑村。
四、征收面积范围:
瓦窑村总面积:1.3707公顷(20.5605亩)
五、土地调查现状:拟征地调查结果与数据库情况一致。
六、征收目的:该建设用地项目属于能源类(光伏发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
七、补偿标准金额:按晋政发〔2023〕12号文件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我县普明镇瓦窑村属Ⅳ区城市规划发展区,补偿标准为:建设用地3.1150万元/亩,如征收期内有新的补偿标准发布,按新标准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上述宗地各地类补偿安置情况如下表:
综合地价区域 | 地类 | 面积 | 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万元) | 安置补助费(万元) | 征地补偿 | ||
综合地价*40% | 综合地价*60% | |||||||
标准 | 费用 | 标准 | 费用 | |||||
Ⅳ城市规划发展区(瓦窑村) | 建设用地 | 1.3707 | 46.7250 | 18.6900 | 25.6184 | 28.0350 | 38.4276 | 64.0460 |
总计 | 1.3707 | 25.6184 | 38.4276 | 64.0460 |
八、补偿费支付方式:由县政府在用地报批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批准后,按公布的征地综合地价测算补偿费用,需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高于协议金额的,要足额补足;需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协议金额的,仍按原协议执行。县政府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九、补偿费支付对象:瓦窑村村民委员会。
十、安置方式:社保补贴、货币补偿。
十一、社会保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岚政办发〔2021〕28号)执行。
十二、公告方式:在普明镇瓦窑村以及范围内张贴发布、并通过岚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予以公开。
十三、公告时间:2024年11月16日—2024年12月17日(不少于30天)。
十四、公告地点:普明镇瓦窑村范围内。
十五、补偿登记时间、地点等事项:于公告时间届满前两天,在普明镇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统一登记。
十六、异议反馈渠道: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岚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反馈。
十七、复议诉讼权利:如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在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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