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岚县经济开发区中水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岚政发〔2024〕34号)
来源:
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08-29 10:06
岚县经济开发区中水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岚县将集体农用地2.4969公顷(其中耕地2.18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2.4969公顷,作为岚县经济开发区中水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晋政地字〔2024〕461号
3、批准时间:2024年7月31日
4、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地位置
普明镇瓦窑村
三、征收土地地类、面积
本次征收普明镇瓦窑村村集体土地2.4969公顷(其中耕地2.188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金额
按岚县2024年4月9日岚县政府门户网发布的岚政征补(公)字〔2024〕4号公告内容执行。
五、农业人口安置以货币结合社保安置
六、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委办理征地补偿相关手续,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善有关征地补偿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岚县经济开发区中水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24〕461号
岚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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