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日报记者邓伟强报道 为推动化解重大安全隐患,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2020年9月14日,晋城市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某科贸有限公司为其所属煤矿分公司购入一批假冒A注册商标、盗用A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书》《防爆合格证》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该批设备包括无线接收器10台、无线编码发射器420台,其中,除1台无线接收器备用外,其余设备均用于煤矿日常生产。上述假冒设备均为手工组装,一旦定位功能失灵,将影响事故救援,危及矿工生命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22年2月,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城市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办案人员实地走访案涉企业并询问采购人员,同步与A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调取设备采购计划、报价单、买卖合同及《产品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查明:2020年9月14日,晋城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某科贸有限公司为其所属煤矿分公司采购一批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该批设备于同年10月19日到矿并投入煤矿生产,用于矿工日常工作井下定位,但该批设备系盗用A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经鉴定确认为假冒伪劣产品。2022年2月,案涉企业在收到相关部门制发的安全风险提示函后,仍未停止使用该批设备,对煤矿生产及矿工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同时,晋城市院查询了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基本信息,确认案涉煤矿企业的监管层级为市级,于2022年4月1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4月25日,晋城市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晋城市应急管理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规定,向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案涉企业使用假冒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建议对全市煤矿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收到检察建议后,晋城市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案涉企业进行突击核查,并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责令企业将假冒设备全部从井下回收并停止使用。2022年6月21日,晋城市院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确认涉案假冒设备全部更换到位。在此基础上,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115座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为期4个月的专项检查,将本案作为警示案例写入专项检查方案印发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市直、驻市中央、省属相关煤矿企业;重点就2019年以来在用各类矿用电气设备及线缆是否存在假冒等问题,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等5大类10个系统开展排查,对发现问题的2家煤矿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所有假冒矿用电器设备;印发《假冒伪劣矿用电器设备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及黑名单制度》,构建全流程管控、全方面检查、全覆盖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煤矿企业矿用电器设备黑名单制度,有效防范了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假冒矿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严重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给煤矿生产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紧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治理盲区,以整治矿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安全隐患为切入点,以点带面推动行政机关开展矿用电气设备及线缆专项检查,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了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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