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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口袋书】岚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兜底救助类政策
    来源: 岚县新闻  发布时间: 2023-12-19 18:17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办理流程

    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批、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公示→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的流程办理。

    2.申报条件

    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3.低保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4.低保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5.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在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6.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7.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8.资金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21〕9号

    经济困难高龄与失能老年两项补贴

    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不低于70元。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100元;全省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3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16号);《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9〕30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2〕54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领取范围及金额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持有第一、二级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含三、四级智力、精神在内的多重残疾人)。2023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全省2022年度农村平均低保标准确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80元;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105元,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52.5元。

    2.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农村平均低保标准的15%和20%确定,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10%,县财政负担40%。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晋民发[2020]51号);《关于扩大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范围的通知》(晋民发[2022]53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

    临时救助

    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家庭。临时救助可参照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政策

    由市县政府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缴费档次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8〕99号);《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57号)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代缴政策

    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缴费档次补充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200元。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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