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水平和安全运行能力,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要求: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
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保障安全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请全县道路运输经营者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同时为方便我县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时进行车辆技术状况评定及检验检测,我们鼓励全县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积极报名,严格按规定要求为广大道路运输经营户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切实为我县货运企业提供优良服务。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军军,联系电话:0358-6722458
岚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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