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市监罚字〔2024〕5号
当事人:山西省世荣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1127MA7XQANA7Q
住所(住址):岚县东村镇汽车站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师*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40************618
联系电话:150****2725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岚县东村镇汽车站西200米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8日, 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西省世荣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金沙河面粉2袋过期,生产日期:2023年8月2日保质期6个月(每袋5公斤、进货价格45元每袋,销售价格50元每袋,违法经营额100元整),涉嫌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经向局领导请示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批面粉进行扣押。(详见财物清单 20240308-1)因无销售记录,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
师*伟身份证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询问笔录》:
财物清单、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
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师建伟确认并签字。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5日,对山西省世荣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岚市监罚告〔202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根据上述事实,山西省世荣粮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10)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法定最低罚款限额值为五万元,减轻至五万元的10%为5000元,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我局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面粉2袋;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岚县支行(地址:岚县县城向阳路)。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县人民政府或向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3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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