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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市监 罚 〔2024〕03号)
    来源: 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4-08 17:42

    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403


    当事人:岚县秀容市场三怀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41127MA0J2MW33H

    住所(住址):县城桥北社区秀容便民市场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41************014

    联系电话:186****1679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县城桥北社区秀容便民市场C

    违法事实

    20231102,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岚县秀容市场三怀蔬菜店销售的菠菜进行了抽样由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1206日收到的《检验检测报告》菠菜检测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1206日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JD202304310008并进行了现场核查,货架及仓库内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为查明情况,岚县秀容市场三怀蔬菜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岚县秀容市场三怀蔬菜店确实存在销售检验不合格菠菜的行为,该批次菠菜购进16斤,抽样菠菜6.12斤、其余菠菜9.88均已售完,采购价菠菜1/斤,菠菜销售价1.2/斤,货值金额共计19.2

    相关证据

    1程三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JD202304310008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你蔬菜店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涉案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我局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我所建议对岚县秀容市场三怀蔬菜店减轻处罚。

    处罚依据和种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货值金额为19.2元,违法所得为3.2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法定最低罚款限额值为五万元,减轻至五万元的10%5000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岚县秀容市场三怀蔬菜店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40108日,我局对岚县秀容市场三怀蔬菜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岚)市监城一罚告〔202403号,岚县秀容市场三怀蔬菜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肆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岚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01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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