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建议领衔代表:王冬梅
建议题目:关于给老旧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议
回复内容:关于对王冬梅代表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王冬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老旧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议》(第22号),已于2025年5月29日收悉,经2025年7月23日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房字(2024]80号)、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吕发改价管发【2024】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快推动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通过开展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完善电动车棚等配套设施。在老旧小区内道路、空地等分批对老旧小区搭建电动车棚,解决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消除电动自行车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安全隐患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老旧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实施程序
按照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由东村镇组织业委会(物管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中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由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二、安全管理
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业委会(物管会)应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履行职责,定期开展充电设施电气运行安全检查。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应停止使用,通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维护保养;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上报消防救援机构、所属社区等,也可拨打12345 政府服务便民热线举报。
未通过业主大会同意或无法在管理区域内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老旧小区,业委会(物管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对小区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占用走道、楼梯间、门厅停车,乱拉电线充电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感谢王冬梅代表对我县老旧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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