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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9号)​答复文书
    来源: 普明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08-16 17:59

    于元庆、于晋霞、朱保峰、兰志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的建议》(第29号),已于2023年7月10日收悉,经8月15日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文件保障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晋政办函[2019]74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9]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岚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7日印发了《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岚政办发[2021]28号,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切实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提供了详细说明,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 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政府应指导村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委会审核;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人均承包地面积为本村二轮承包时的已承包土地总面积除以本村二轮承包户现有在册农村户籍人口之和。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村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政府,由乡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恳请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为岚县社会发展稳定建言献策。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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