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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环罚〔2024〕10009-1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5-01-10 10:4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岚县惠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581230495U

    地址:吕梁市岚县陈家营村窑畔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元珠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202408轮次第27专业组对岚县惠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反馈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现场抽取了2024年1月1日-2024年7月23日环检共计检测机动车车辆5474,其中车牌号:晋JR0389、晋AF098N、晋JUT056、晋JX7195、晋A85WX0、晋JY8662、晋AG95R5、晋JZF109、晋A68T06、晋AB5Y65、晋JWK030、晋AVB676、晋AB9S50、晋JUT056、晋JA0845、晋A716H8、晋JTE709、晋JRC225、晋JV9787、晋JGM355等发动机控制单元信息完全一致,《汽车排放检验报告》显示CAL ID:3I1GK64593720853;CVN:8961AE45,存在“多辆不同品牌型号车的OBD检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VN和CALID结果相同”的问题,检测车辆共计3631辆。

    2、车牌号晋J52418、晋JL3040共计2辆车,检测过程中采样管脱落,检测程序未终止,并直接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3、通过调阅岚县惠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检测视频,发现该公司将冒烟车辆通过了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报告。冒烟车是:晋D7Q711、晋B77401、晋J54349、晋HP9389、晋J06165、鲁F0BW86等,共计22辆冒黑烟车辆。

    合计出具虚假报告3655辆。

    2024年10月25日,根据省市要求对你公司进行延伸核查,经核查你公司存在2023年1-12月的检测报告中,发现不同品牌、不同车辆CAL ID:3I1GK64593720853;CVN:8961AE45大量同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共计车辆2014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人证言:2024年7月25日、10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7月25日、10月25日询问笔录2份、检测报告等,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视听资料:22辆冒黑烟车辆、2辆采样管脱落车辆拷贝视频U盘一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

    3、书证:2024年7月25日、10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营业执照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合法的企业;岚县惠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报告一份、岚县惠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价格表1份、岚县惠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岚县惠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OBD检测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CVN信息一致的情况说明1份、岚县惠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冒黑烟、采样管脱落、污染物控制装置破损车辆统计表一份、OBD检查CAL  ID/CVN信息一致车辆统计表一份,证明违法所得及整改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1000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2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26.5万元,并没收环检线非法收入33.901万元。(本次行政处罚涵盖《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环罚【2024】10009号>全部内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环罚【2024】10009号>缴纳的罚款及没收的非法收入全部计入本次行政处罚内。)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xfjfz147876@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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