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岚县新大象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MA0GWHAU18
地址:王狮乡史家庄村长会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福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8日对信访举报你单位的环境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正在使用污水泵将黑膜厌氧发酵池内的养殖废水排放至厂区西侧田地内,经检测,所排放的养殖废水,超过《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6年5月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6年5月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视听资料:2026年5月8日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该单位排放的养殖废水。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10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xfjfz147876@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网站标识码:1411270001 晋ICP备19007275号-1
联系电话:0358—6723175
晋公网安备 141127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