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岚县鑫丰达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MA0MU1BP81
地址: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裕
2025年10月22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根据中央督察组检查要求,2025年6月11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委托山西清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岚县鑫丰达科技能源有限公司焦炉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2025年6月14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焦炉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排放,排放浓度为:43.6mg/Nm3。标准限值:15mg/Nm3,超标倍数为1.90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10月22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10月22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书证:2024年7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一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10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4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2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xfjfz147876@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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