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宜平
地址:岚县下马铺村西北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问题”反馈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机修车间广场露天堆放6个废油桶未及时转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
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3、书证:2025年9月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一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不罚告〔2025〕100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二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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