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浏览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告公示  > 正文
    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岚政行复决字〔2024〕26号)
    来源: 岚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5-03-10 16:32

    申请人:XX,性别:男,住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

    被申请人:岚县公安局顺会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康元林,职务:所长。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岚县公安局顺会派出所202411X作出的吕公岚行罚决字〔202400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本机关依法已2024年12月X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出的吕公岚行罚决字〔202400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9月X17时许,郝XX去了申请人家牛圈找申请人,让其晚上去村长家,当天晚上19时许申请人去了村长家,郝XX对申请人进行言语辱骂,最后故意用头撞申请人肚子,为避免自身受到伤害申请人适度将其推开;在整个过程中,申请人没有主动攻击或殴打郝XX的意图和行为。

    现场有证人张XX、丁XX、吕XX、温XX,其中温XX是郝XX的丈夫,派出所出警时此四人一致认为申请人没有殴打郝XX。然而,被申请人却未充分考虑这些证人证言及事实情况,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的这一处罚决定存在以下错误:

    1.事实认定错误:完全忽略了郝XX主动辱骂申请人并且用头撞申请人的事实,以及申请人适度推开郝XX属于正当防卫而非主动攻击郝XX的事实。

    2.证据采信不当:没有充分重视多位证人能够证明申请人无辜的证言。

    3.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推开郝XX是出于本能的自我防卫、因为郝XX故意用头顶撞申请人在先,并不存在申请人故意殴打伤害。

    4.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并未充分听取申请人的事实陈述和申辩,只听取郝XX家属意见,申请人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主观恶意,是因郝XX被逼无奈的自卫行为,不属于故意殴打,故意推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事实严重不符,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法查明2024年9月X19时许,郝XX申请人XX在岚县顺会乡XX小组张XX住宅内因琐事发生争吵,申请人XX将郝XX推搡后至郝XX倒地受伤后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后头晕、头疼,胸部挫伤后胸闷,眼挫伤后眼花等。根据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以及郝XX、张XX、温XX询问笔录可以看出申请人作为年轻人对68岁的郝XX存在“推倒”“摔倒”“掐脖子”等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侵害了郝XX的人身权利。被申请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法律

    依据正确。被申请人申请人作出处罚前已告知在行政案件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X19时许,申请人王XX与郝XX在岚县顺会乡XX小组张XX住宅内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王XX将郝XX推搡后致郝XX倒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X日对事发现场证人张XX、温XX进行询问,2024年9月X日对申请人王XX进行询问,2024年9月X日对郝XX进行询问。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X日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2024年11月X日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吕公岚行罚决字202400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案件卷宗(编号A1411272500002024000XX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行政案件卷宗中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能证明案件事实。二、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处罚前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岚县公安局顺会派出所作出的吕公岚行罚决字〔202400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9日


    相关链接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411270001                晋ICP备19007275号-1
    联系电话:0358—6723175               

    晋公网安备 141127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