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性别:男,住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
委托代理人:周XX,山西税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岚县顺会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职务:乡长
申请人张XX对被申请人岚县顺会乡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12月2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岚县顺会乡人民政府对岚县顺会乡顺会村村民委员会未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情况下违法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履行责令改正的法定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张XX作为山西省岚县顺会乡X村X小组村民,承包了村里位于水沟的林地,并办理了林权证,其证载明:户主:张XX:地名:水沟,面积:肆亩,四至:东至XX,南至公路,西至XX,北至崖。2019年4月,按照《岚县县道东梁线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申请人张XX承包的林地及地上林木被征收,征收林地面积4亩,林木共计2343株。
申请人因未足额收到征地补偿款与岚县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发生争议,起诉至岚县法院。岚县法院于2022年9月X日开庭审理时,经法庭调查才得知岚县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未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申请人一直要求岚县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无果,于2024年8月X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申请人申请书。被申请人作为岚县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对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的监管义务,且被申请人实际管理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的资金账户,在岚县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未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尽到审查义务直接发放了补偿征地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具有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分配无监管职责。申请人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对岚县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未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情况下违法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履行责令改正的法定义务。2020年9月3日岚办发【2020】28号《关于印发<岚县乡镇权力清单和职责清单>的通知》所列123项乡镇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未明确乡政府对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具有监管职责。该通知第六条规定:“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交由乡镇承担……。”《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省政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机构。被申请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授权,不承担监管义务。
二、申请人诉求已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判,申请人救
济程序终结。2023年3月申请人张XX以“请求岚县顺会乡人民政府对岚县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未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情况下违法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履行责令改正的法定义务”为由,向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被申请人当时没有收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管义务的申请书,2023年3月28日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11XX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以“申请人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已向被告提出过申请”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张XX的起诉。2023年4月申请人张XX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2023年7月申请人以同一诉求再次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向岚县顺会乡X村发出《责令整改函告》,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以“因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同日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11XX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同意申请人撤回起诉。2024年8月16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张XX就同一争议事项多次向顺会乡政府提出申请,后又起诉请求顺会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在第二次张XX提出申请、顺会乡政府作出《责令整改函告》后,张XX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其再次向顺会乡政府提出申请在本质上属于申诉行为,系对同一事项重复提出的申请,且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其复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按照《岚县县道东梁线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申请人承包的林地及地上林木被征收。2023年4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岚县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未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情况下违法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履行责令改正的法定义务。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向岚县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发出《责令整改函告》,责令岚县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在2023年9月30日前尽快制定补偿分配方案。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要求被申请人对岚县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未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情况下违法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履行责令改正的法定义务。截止行政复议提起之日,被申请人未再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23)晋11XX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23)晋11XX行初7X号行政裁定书、责令整改函告,EMS邮寄面单及物流查询信息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顺会乡X村村民委员会未出具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其所属的乡政府(即被申请人)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对村委会未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的行为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仅应当及时履行,还应当全面履行,并要依法实现履行法定职责的目的。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其仅在2023年8月3日发出《责令整改函告》,其后并未对该村委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进行相应的反馈记录,未穷尽行政手段履行职责,属于不充分、不全面履行职责,申请人通过行政程序并未得到真正的救济。故被申请人在2024年8月16日再次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后,仍应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7日
网站标识码:1411270001 晋ICP备19007275号-1
联系电话:0358—6723175

晋公网安备 141127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