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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岚政行复决字〔2024〕22号)
    来源: 岚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5-03-10 16:29


    申请人:XX,性别:女,住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

    申请人:XX,性别:女,住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

    申请人:XX性别:女,住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

    被申请人:岚县东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玉峰,职务:镇长

    第三人:郭XX,性别:女,住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

    申请人XX、吕XXXX对被申请人岚县东村镇人民政府关于查处X村郭XX自建房不作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30日行政复议期限,现已审理终结因郭XX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X村郭XX违法修建行为的法定职责。二、确认被申请人查处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查封第三人违规建筑。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为山西省岚县经移民安置到岚县XX苑小区的居民,2022年秋,第三人郭XX未经岚县自然资源局审批规划,擅自在岚县东村镇XX苑小区前面违规修建自建楼房,第三人郭XX违法修建自建房超过三层,严重影响申请人居住房屋的采光、日照、通风。为此多名X苑小区居民向岚县自然资源局反映,岚县自然资源局无视申请人的反映,无奈申请人通过信访,岚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X日受理,2022年12月X日作出岚自然资字[2022]X号《关于吕XX反映X苑小区附近修建自建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对X村村民郭XX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和询问笔录,并告知在未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之前不得擅自施工。但该处理意见违背事实,违法修建房屋由一层修建到三层,再修建到五层,第三人郭XX的违法自建房修建没有受到任何处罚、阻止效力,第三人修建期间,申请人一直向岚县自然资源局反映,然而岚县自然资源局一直袒护第三人,于2023年12月X日又给申请人作出岚自然资字[2023]X号《关于牛XX、吕XX、刘XX等三人对X苑附近X村自建房违规修建复查申请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已对该村民的自建房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目前正在按程序进行办理中。”但是事实是岚县自然资源局依旧放纵第三人的自建房违法修建。申请人只能继续向岚县人民政府提起复议,希望岚县人民政府可以确认岚县自然资源局查处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后岚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X日作出岚政行复驳字﹝2024﹞X号《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处理意见:“第三人郭XX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建设自建房,该自建房所占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执法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岚县自然资源局并不享有对上述事项的行政执法权限,不承担相关法律职责,建议被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移送相关事项。”得知此事又交予岚县东村镇人民政府管理,于是,申请人于2024年7月X日向岚县东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让其履行职责,然而被申请人一直坐视不理,放纵第三人郭XX及其子女将自建房违规修建至五层完工。至今,该工地依旧继续施工,并无停工迹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被申请人包庇第三人违规修建农村自建房,放纵第三人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违法修建行为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八、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得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1号)“第二条 在全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明确指出中心城区进行建设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综上,

    对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管理职权归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属于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查处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查封第三人违规建筑。(一)今年以来,被申请人积极履职尽责,多次联合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对该工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实施打击。

    (二)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的通知》(吕政办法﹝2023﹞26号),“五、职责分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违法违规建筑物的规划和地质灾害认定、违反规划和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违法违规建筑物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对不符合质量安全等规定的建筑物要责令及时整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违反建设管理规定需行政处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对未取得土地、规划手续的违法违规建筑物不得为认定的违法建设工程办理供水、供热、供气等服务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热、气等......七、处置程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必须在查清违法主体、审批情况、违法违规审批或者违法违规建设情节等事实,收集证据材料,准确定性问题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空间类规划,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各类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下同)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协作,考虑建筑质量、消防等安全要求,提出改正用途、没收、拆除、予以暂时保留等处置措施。综上,对该违规建筑物的权限不属于被申请人。

    第三人称:一、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非行政行为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行政活动作用、影响的对象。而申请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申请人的权益并未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或损害,其没有资格提出复议申请。

    二、第三人在自己合法的地基上建筑楼房,没有影响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第三人委托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太原第一分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8号楼住户每层6户,每户满足住宅至少有一个居室在大寒日底层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日照的要求。

    三、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称“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居住房屋的采光、日照、通风”,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合法权益,才可以提出申请,否则其无权提出申请,鉴此请求岚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

    XX、牛XX、吕XX为岚县XX苑小区的居民,2022年秋第三人郭XXX苑小区前面修建自建房,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未办理审批手续违规修建自建房超过三层,严重影响申请人居住房屋的采光、日照、通风,为此申请人曾向自然资源局反映,自然资源局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最终郭XX房屋一直被修建到五层。申请人认为自然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所以曾向岚县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确认自然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岚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自然资源局对此不具备执法权,该执法权已下放乡政府。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东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查处职责,但至今工地仍继续施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本机关认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岚县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东村镇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建设依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许可,核实建房申请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资料是否齐备,对材料完备符合建房条件的,作出建设许可审批之规定可知,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房行为,根据其土地性质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提出《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八、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批准就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目前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宅基地用地批准权下放至乡镇,宅基地建房仍然核发的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各省市实践中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建设行为无法全部实现“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未适当履职,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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