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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岚政行复决字〔2024〕21号)
    来源: 岚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5-03-10 16:29


    申请人:沈阳XX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曹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申请人:岚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魏海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沈阳XX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岚县财政局202410X作出的岚财购2024X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2024年11月6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岚财购2024X号《岚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X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纸质版投诉书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岚县财政局在处理本次投诉事项程序严重违规违法,没有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出具投诉处理通知书,也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更没有在8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书面送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1.本次采购项目源头有误,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非强制要求规定使用的认证检测报告作为标的物的实质性要求,严重影响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2.技术参数不明确、不具体,各投标人无法明确且准确的报价,影响招标的报价公平、透明性,其次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公正性。

    3.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采购需要根本不能符合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X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及材料后,依法向申请人下达岚财购〔2024〕X号投诉受理通知书,9月X日依法向被投诉相关单位下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岚财购〔2024〕X号),在处理本次投诉事项中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无违规违法现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X日通过邮寄方式就岚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档升级改造工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向岚县财政局提出政府采购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X日作出岚财购〔2024〕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书、岚财购〔2024〕X号文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X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书,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岚财购〔2024〕X号《投诉受理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出通知书,邮寄单显示申请人同事于2024年9月15日签收,且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时也是由该同事签收,虽未注明名字但笔迹相同,而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已盖章的送达回证也可以看出,收件人陈XX的同事的确两次签收了被申请人寄出的法律文书。同时,被申请人于9月13日向被投诉人岚县民政局、山西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岚财购〔2024〕X号《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的送达对象并不包括投诉人,投诉人属于对法律条款理解有误。

    关于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投诉事项认定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已要求被投诉人进行答复,并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考虑到申请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最终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岚县财政局作出的岚财购〔2024〕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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