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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岚政行复决字〔2024〕19号)
    来源: 岚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5-03-10 16:27


    申请人:XX,性别:男,住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

    被申请人: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高凌,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10X日作出的编号1411273600390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于202410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411273600390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中关于申请人的责任认定,依据事实与法律,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责任认定。

    申请人称:2024年9月X日晚21点左右在旧党校门口人行道上车边站着,被2名被申请人的临时人员吹测酒精度,显示值为11%,当时又来一名白色警帽的交警,直接把申请人拉到交警队又吹测为21%,接着办理酒驾手续,进行血液检测,2天后血检值为24.7%。申请人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交警不应当在车外测试酒驾,不应当一名正式交通警察上岗测酒驾,吹测仪不应当连续吹测,怀疑酒精测试仪不标准,正式民警不在测酒驾现场。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兰XX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法查明:2024年9月30日X20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晋AJ2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县城新建路处时,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申请人被依法传唤到被申请人办案区接受调查,申请人认可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但对被申请人出具的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民警随即前往岚县人民医院对申请人进行抽血,依法送检其体内酒精含量。2024年10月X日山西X司法鉴定所出具[2024]第08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从送检的申请人兰XX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经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曾于2021年2月X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内蒙古包头市交管队东兴大队三中队罚款2000元,记12分。

    前述事实有申请人询问笔录、酒精检测结果、X司鉴所出具[2024]第08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首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抽血影像图片、行政强制措施(编号为1411273600390XXX)凭证、民警执勤情况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关于申请人提出“在车外测试酒驾,一名正式交通警察上岗测酒驾,吹测仪连续吹测,酒精测试仪不标准,正式民警不在测酒驾现场”的说法不成立。根据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国庆节期间酒醉驾集中整治的安排部署,当晚由民警程XX、兰XX在现场带队查处。对兰X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抽血时,民警程XX、兰XX也在现场,程序合法合规,查处酒驾使用的编号为91007070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也在检定期,完全符合标准。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X21时20分许,申请人驾驶晋AJ2XXX小型汽车行驶至县城新建路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之后被传唤到被申请人办案区接受调查,申请人对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随后民警带其前往岚县医院抽血检测,山西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4]08XX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申请人血样显示乙醇含量为24.7 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申请人曾在2021年2月X日因饮酒驾车被内蒙古包头市交管支队东兴大队三中队罚款2000 元,计12分,故申请人在2024年9月X日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10月X,被申请人作出了扣留驾驶证、检测血液/尿样的编号为1411273600390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行政案件卷宗

    本机关认为:关于在车外测试酒驾的问题,经查阅案卷发现,在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显示,被申请人民警问申请人是否知道依法口头传唤其的原因,申请人回答“因为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且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其车辆停放在申请人身旁,周围并无其他驾驶人员,故申请人提出在路边站着未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陈述不能予以采信。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呼气酒精检测仪是否准确和连续吹的问题,被申请人出具的强制措施凭证显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机器编号为91007070,测试结果为21mg/100ml。被申请人提供了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显示编号为91007070的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有效期至20241113,说明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在有效期内,故并不能证明其存在质量问题。至于关于连续吹的问题。实践中很多驾驶员不掌握吹气方法或故意不配合吹气影响酒精检测,所以会出现被要求连续吹的情况,且目前并没有禁止连续吹的法律规定。

    关于对民警执法主体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国庆期间组织开展酒醉驾查处统一行动,当晚呼气酒精检测和抽血检测时,有正式民警在现场,故执法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1411273600390XXX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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