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性别:男,住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
被申请人:岚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李峻宇,职务:所长
申请人王XX对被申请人岚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于2024年9月X日作出的吕公岚终止决字〔2024〕00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10月15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吕公岚终止决字〔2024〕00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就申请人侮辱案继续开展调查并于一周内反馈申请人调查结果。
申请人称:2024年8月X日,申请人前往东村派出所报警称XX-XX新娘馆在朋友圈辱骂申请人,且导致已基本达成预定意向的跟拍业务取消,造成名誉和经济的损失。东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受理并调查,于9月X日出具吕公岚立告字〔2024〕000XXX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经过45天的调查,以“辱骂事实指向不明确,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X日作出吕公岚终止决字〔2024〕00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此决定,理由如下:1.申请人与XX-XX新娘馆都属于摄影服务行业,且地点都位于岚县县城,服务群众有重合,客户常进行多家比对。XX-XX新娘馆在朋友圈中发布照片,从形态、衣服的款式、颜色等特征来看均在摄影服务行业中有很高的辨识度,明显是指向申请人;2.在XX-XX新娘馆发布朋友圈后,导致与申请人已基本达成预定意向的跟拍业务取消,客户在微信信息中表明“你给跟拍一下子”“人生仅有的一次别因为这闹的难堪”,最后该客户取消跟拍订单,导致申请人产生经济损失。从上述情况来看一方面表明有人通过XX-XX新娘馆朋友圈认出其辱骂的对象为申请人;另一方面也说明摄影服务行业中的潜在客户群体都可以通过形态及衣服的款式、颜色认出其辱骂的对象为申请人本人,故XX-XX新娘馆微信朋友圈所发布的照片与评论指向很明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辱骂事实指向不明确,证据不足”终止案件调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申请人所称的被辱骂一事经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后无法认定被辱骂对象是申请人本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均不能证明相关的案外人对其进行辱骂,更无法确定违法行为人。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吕公岚终止决字〔2024〕00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基于被申请人在经过调查后依法作出的,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 年8月X日到岚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报警,称微信名为XX-XX新娘婚嫁馆的人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被申请人岚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9月X日立案并开展调查工作,最终以其辱骂事实指向不明,证据不足,于2024年9月X日作出吕公岚终止决字〔2024〕00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案件卷宗。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主要证据即照片属于场景照片,无特定指向,尚不构成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等明显“侮辱”的特征,被申请人最终以事实证据指向不明,证据不足为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终止调查,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吕公岚终止决字〔2024〕000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6日
网站标识码:1411270001 晋ICP备19007275号-1
联系电话:0358—6723175

晋公网安备 141127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