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XX,性别:男,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邸连珍,职务:局长。
申请人杜XX对被申请人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日签收的挂号信不予答复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9月30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2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XB317901789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山西XX农产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被申请人7月1日签收,一直未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如若作出也并未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接到投诉后,2024年7月2日10时5分,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岚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王XX、邸XX对申请人举报的山西XX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山西XX农产品有限公司的白醋产品配料表中确实存在仅标注“白糖”而未具体区分白砂糖或绵白糖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虽然“白糖”一词在行业内被广泛使用但作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地反映食品的成分信息,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山西XX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标签标注方式在规范性上存在一定不足。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已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对产品标签进行修订,明确标注所添加的糖类成分,如:白砂糖、绵白糖等,以确保标签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并加强对被投诉企业及辖区内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指导,提高标签标注的合规性。
鉴于申请人提及的十倍赔偿问题,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慎评估。由于涉及的“白糖”标注问题并未直接影响食品安全,且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实际损害,因此不符合十倍赔偿的适用条件。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杜XX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在拼多多晋岚食品旗舰店购买了山西XX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5 斤装 6 度白醋,认为该白醋产品标签上标识的白糖不能反映真实属性,没有说明是白砂糖还是绵白糖,标识违反了 GB7718-20114.1.2.1规定,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申请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购买的白醋产品标签上标识的白糖不能反映真实属性,违反了GB7718-20114.1.2.1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对山西XX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产品配料表中确实存在仅标注“白糖”而未具体区分白砂糖或绵白糖的情况,标签标注方式在规范性上存在一定不足,但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引起歧义,被申请人已向被投诉人发出整改通知。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对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山西XX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标签中糖类标注问题的回复”,答复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恰当,但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对申请人的答复义务,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且该答复未有是否立案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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