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屈XX,性别:男,住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
委托代理人:刘X,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岚县王狮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中炜,职务:乡长。
申请人屈XX对被申请人岚县王狮乡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信息公开进行书面答复不服,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屈XX现为山西省吕梁市岚县王狮乡X村村民,其在2011年之前为X小组村民,2011年之后X小组和X村合并,合并后申请人与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期限至2044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申请人为了确定土地四至范围,于2024年7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信函(单号:12832264867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申请人承包地的地籍调查登记表(或登记底册、台账或者是能够明确申请人承包土地四至范围的相关材料);2.全国不动产确权登记期间确权登记的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根、底册或台账;3.申请人《土地承包证》所依据签署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协议)》。
该申请材料于2024年7月21日被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此次政府信息公开于2024年8月16日到期,然而截至行政复议申请书发出之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回复,也未说明任何理由。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材料未在王狮乡人民政府存档,建议申请人通过相关部门档案查看。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为确定土地四至范围,向岚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邮寄要求被申请人岚县王狮乡人民政府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申请人承包地的地籍调查登记表(或登记底册、台账或者是能够明确申请人承包土地四至范围的相关材料);2.全国不动产确权登记期间确权登记的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根、底册或台账;3.申请人《土地承包证》所依据签署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协议)》。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给王狮乡批转后,王狮乡并未作出书面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面单及物流查询信息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王狮乡接到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批转件视同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相关材料应由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358 6728465)公开,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属于行政行为违法。因被申请人于本复议申请受理后向申请人送达了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没有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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