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岚县三鑫实业继亨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660446585R
地址: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平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组2024年7月10日检查岚县三鑫实业继亨铸造有限公司反馈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7月9日-7月10日,烧结机头颗粒物废气排放口采样管路处于断开状态,无法进行正常采样,存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8日、8月12日询问笔录2份、照片、2024年7月10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8日、8月12日《询问笔录》2份,2024年7月10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组询问笔录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视听资料:2024年8月8日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书证:2024年8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一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10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5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3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xfjfz147876@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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