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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环罚〔2024〕10007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4-09-24 11:0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岚县三鑫实业继亨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660446585R

    地址: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平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对2024年7月10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组反馈你公司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对你公司燃气锅炉排放口配套安装的在线监控设施二氧化硫进行了全流程标气验证,连续通入测量三次,现场二氧化硫标气浓度为127mg/m3,稳定后测量结果分别是:54ppm(154mg/m3)、64ppm(183mg/m3)、55ppm(157.3mg/m3),平均浓度为58ppm(166mg/m3),超过标准气体浓度127mg/m3约30%,你公司在线全流程标气验证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表A3的规定,属于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8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8月8日询问笔录1份、照片、2024年7月10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8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0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2024年8月8日现场照片(图片)1份,2024年7月10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组照片等,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8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一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10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8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4.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xfjfz147876@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9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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