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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环罚〔2024〕10005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4-09-24 11:1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岚县鸿鑫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563576572G

    地址:吕梁市岚县普明镇贯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林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有大量石子、石粉,未采取围挡、苫盖等有效措施,有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6月1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6月1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视听资料:2024年6月19日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该单位露天堆放有大量石子、石粉;

    书证:2024年6月1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合法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10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4.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xfjfz147876@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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