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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岚环罚〔2024〕6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4-07-29 09:1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岚县蓝海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689899510M

    地址:岚县普明镇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珠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要求规范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将产生的部分煤矸石拉运至岚县段东村镇陈家营村西北路边随意倾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视听资料:2024年4月9日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该企业未按要求规范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将产生的部分煤矸石拉运至岚县段东村镇陈家营村西北路边随意倾倒。

    书证:2024年4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一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岚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6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xfjfz147876@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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