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汽运集团晋龙捷泰运输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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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太榆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法人身份证号码:141127********0054
山西汽运集团晋龙捷泰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的配客站外上客一案,经我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客运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4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在规定的配客站外上客。
以上事实,有我队2024年3月14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3月25日以《违法行为通知书》(岚交综执罚字[2024]0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队2024年3月25日《违法行为通知书》(岚交综执罚字[2024]005号)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2千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队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岚县财政专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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