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男,身份证号:141127********0050,驾驶晋JK8557四轴重型自卸车装运石子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我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货运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魏某某驾驶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魏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装运石子违法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我队2024年3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魏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3月19日以《违法行为通知书》(岚交综执罚字[2024]001号),告知魏某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
以上事实,有我队2024年3月19日《违法行为通知书》(岚交综执罚字[2024]001号)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处以8千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队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岚县财政专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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