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民宜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70783131462
地址:岚县东村镇天窊村
法定代表人:郭旭生
法人身份证号:142**********050
现场负责人:杨*军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142**********316
岚县民宜供热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
锅炉烟气排放筒氮氧化物于2023年12月14日17时超标排放,实测值:14.597mg/m³,折算值:136.699mg/m³,超标倍数1.73398,标准值:50mg/m³。二氧化硫于2023年12月14日17时超标排放,实测值:7.669mg/m³,折算值:76.791mg/m³,超标倍数:1.194029,标准值:35mg/m³ 。颗粒物于2023年12月14日17时超标排放,实测值:0.42335mg/m³,折算值:11.09935mg/m³,超标倍数:0.1099,标准值:1035mg/m³ 。2023年12月15日15时超标排放,实测值:12.99735mg/m³,折算值:15.42035mg/m³,超标倍数:0.542,标准值:1035mg/m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5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4]3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4)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29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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