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丰达焦化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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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岚县普明镇新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明
法人身份证号:142**********015
现场负责人:袁*平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142**********71X
联系电话:150*****395
岚县丰达焦化冶炼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焦炉装煤推焦过程中存在烟气收集不完全,有外溢现象。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2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岚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岚环罚告字[2024]2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9.4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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