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鸿鑫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563576572G
地址:岚县普明镇贯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昌林
法人身份证号:141**********190
现场负责人: 杜*林
联系电话:139*****299
岚县鸿鑫石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厂区露天堆放有大量块状石灰岩和石子。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岚环罚告字[2023]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吕岚环罚告字[2023]22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4.1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7日
网站标识码:1411270001 晋ICP备19007275号-1
联系电话:0358—6723175
晋公网安备 141127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