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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市监罚 [2022]40号)
    来源: 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11-30 19:24

    当事人:岚县于xx百货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41127MA0JP9AB92

    住所(住址):岚县东村镇东阳涧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42329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35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岚县东村镇东阳涧村

    违法事实:

    岚县于元贵百货门市,因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于2022629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6月6日,,接到山西市场监管投诉平台投诉编号:141127002022060616287356,岚县家佳乐便民超市(岚县于xx百货门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金骏眉茶,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14日对岚县于xx百货门市检查,该百货门市承认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金骏眉茶,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用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xx未提出异议。

    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但考虑到情节较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良好自愿接受处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826日依法岚县于xx百货门市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岚)市监罚告〔202240号],法定代表人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拾元整。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4.合计共处贰仟零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岚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9月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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