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岚县于xx百货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41127MA0JP9AB92
住所(住址):岚县东村镇东阳涧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42329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35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岚县东村镇东阳涧村
违法事实:
岚县于元贵百货门市,因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于2022年6月29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6月6日,,接到山西市场监管投诉平台投诉编号:141127002022060616287356,岚县家佳乐便民超市(岚县于xx百货门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金骏眉茶,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14日对岚县于xx百货门市检查,该百货门市承认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金骏眉茶,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用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于xx未提出异议。
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但考虑到情节较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良好自愿接受处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8月26日依法对岚县于xx百货门市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岚)市监罚告〔2022〕40号],法定代表人于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拾元整。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4.合计共处贰仟零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岚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9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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