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岚县xx零售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马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41127MAOMBOLQ3F
住所(住址):岚县东村镇西村易居苑小区北门西起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42329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53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岚县东村镇西村易居苑小区北门西起1号商铺
违法事实:
岚县xx零售超市,因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于2022年3月21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岚县东村镇西村易居苑小区北门西起1号商铺,对岚县xx零售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超过保质期的威化饼干12袋和山楂卷2袋仍摆放在货架中进行销售,该行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我局采取了对过期食品扣押措施,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用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对岚县xx零售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岚)市监罚告〔2022〕 28 号],法定代表人马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3000元;
3、 没收过期的威化饼干12袋和山楂卷2袋。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岚县支行(地址:岚县县城向阳路)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县人民政府或向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4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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